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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21-09-27 08:03  

津外大党〔202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市委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巡视巡察工作方针,精准落实政治巡视要求,加强对我校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我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全面建设高水平外国语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巡察监督,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

    (二)定期组织研究我校巡察工作,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学校党委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学校党委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学校党委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八)推动学校党委巡察机构队伍建设,对党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发挥巡察综合监督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

    (十)按上级要求,负责学校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一)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学校党委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学校党委每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

    (四)学校党委每轮巡察综合情况;

    (五)完成学校党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七)重要制度规定;

    (八)其他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领导小组呈报市委、教育两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签发。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之间加强交流沟通、协作配合。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巡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巡察组长、副组长选配机制,建立完善新提拔处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等制度;

    (二)加强巡察监督与组织监督贯通融合,建立健全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制度,推动信息、资源、力量及监督成果共享共用,提升监督实效;

    (三)加强学校党委相关部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把党委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和巡察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的制度机制,把督促巡察整改与统筹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第十条  作为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的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有关决定;

    (二)推动巡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巡察干部的准入、管理、监督和激励制度机制,推进巡察人才库建设,组织抽调处级干部参加巡察;

    (三)抓好巡察监督与组织监督统筹衔接工作,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流程、形成合力;

    (四)抓好党委组织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监督台账,对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建设等方面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五)组织党委组织部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并按时向党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作为党委巡察办负责同志的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有关决定;

    (二)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三)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四)做好巡视巡察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五)统筹推进巡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发挥巡察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

    (六)建立完善指导服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七)负责巡察整改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工作;

    (八)配合相关部门对巡察干部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九)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党委巡察机构党建工作;

    (十一)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对学校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十二)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巡察办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向组长请假。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的措施及意见;

    (二)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三)学校党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学校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制度规定;

    (六)巡察工作重要事项;

    (七)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外,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每轮集中巡察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巡察办负责整理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党委2019年11月21日印发的《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津外大党〔2019〕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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