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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巡察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20 12: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巡察人才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的部署要求,参照《天津市委巡视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是指为补充学校党委巡察机构力量,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定数量、结构和条件,经选配拟抽调参加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的各级优秀干部组成的巡察后备人选库。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由学校党委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组工作人员库组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的建设管理,遵循结构化组建、专业化培养、计划性使用、动态化管理的原则,一岗多备、好中选优,加强培训、从严管理,定期更新、批次轮换。

第四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的建设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结构和条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人选应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委所属各部门在编在岗的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务、财务审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

(三)可根据组织安排参加巡察工作,并在现场巡察期间全程驻组;

(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巡视巡察工作经历的,优先安排入库。

第六条  市委巡视人才库、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巡察人才库人选从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中择优推荐产生,开展工作时优先满足上级部门工作要求。

第三章 选配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人选选配采取组织推荐和基层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巡察办共同商议,提出建议入库人选名单。巡察组工作人员库建议人选由各二级党组织、机关党委所属各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提出建议入库人选名单。

第八条  推荐建议入库人选要严把政治观、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和廉洁关,注重推荐政治过硬、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特别是要把在关键时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监督、敢于动真碰硬的干部推出来。

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对基层推荐的建议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将建议入库人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再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形成党委巡察人才库。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入库人员名单,需以学校党委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全校各二级党组织,并确保入库人员本人知晓。

第十一条  根据巡察全覆盖任务需要,每五年集中对人才库进行一次调整更新,由党委巡察办提出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领导小组可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人才库进行适时调整更新,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坚持按需施教,分层分类培训,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采取以干代训、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入库干部政治站位,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

第十三条  党委巡察办提供巡视巡察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学习资料,组织入库干部开展自学,熟悉巡视巡察工作基本情况和业务技能,为参加巡视巡察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巡察人才库入库干部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工作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学校党委委派的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党委巡察办组织拟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入库干部,参加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加强巡察进驻前集中培训。

第五章 抽调和使用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的抽调干部,一般应从党委巡察人才库中抽调。对于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的干部,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党委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从库外合适人选中抽调。

第十七条  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每轮巡察任务需要,形成拟参加巡察工作的入库干部抽调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入库干部抽调使用前,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函,提供给党委巡察办。

第十九条  入库干部抽调参加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期间,按照学校党委巡察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原部门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机关党委所属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人选或不派员参加巡察工作。

各二级党组织、机关党委所属各部门出现列入人才库而不能参加巡察或因不适宜巡察工作调整出库人数较多的情况,要向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抽调人员,按照规定履行党委授权程序,实行一次一授权。

库外抽调人员,抽调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轮,表现优秀的可纳入党委巡察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将抽调人员纳入巡察后评估范围,对参加巡察组工作期间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抽调期满后,由党委巡察组和党委巡察办结合干部工作表现,对抽调的巡察组一般干部进行考核,出具鉴定意见,并按照每轮不超过20%的比例,提出优秀抽调干部人选,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原推荐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建议。

对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组长、副组长,由领导小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视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使用和调整建议。

第六章 人才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由党委巡察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需要,党委巡察办适时对党委巡察人才库提出补充调整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巡察办负责具体落实,保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员优化。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从严管理。对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巡察工作的干部,由党委巡察组和党委巡察办分别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入库干部非抽调参加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期间,由原单位党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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